惡意搶注是什么意思?怎么搶?

2022-06-08 15:06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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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向該商標使用人提出高價使用費等行為。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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