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的行使原則

2022-06-08 15:13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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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行使原則: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代理權限。
2、代理人應親自代理,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3、代理人應當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最大限度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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