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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書是什么合同 如何生效 怎么運作的?
2022-06-2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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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
- 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2022-06-20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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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二、簽訂保密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關于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于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么,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于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于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么,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并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后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關于兼職
許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兼職,那么這一約定有效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及勞動法明確規定的權利,企業單方面剝奪員工的勞動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業一律禁止員工兼職的約定是無效的。但企業的商業秘密權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若兼職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那么,員工的勞動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秘密,可以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到與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兼職,而不宜一概約定不得兼職。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 關于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并沒有確切規定什么內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 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后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 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 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等。
三、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 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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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簽訂保密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關于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于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么,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于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于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么,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并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后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關于兼職
許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兼職,那么這一約定有效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及勞動法明確規定的權利,企業單方面剝奪員工的勞動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業一律禁止員工兼職的約定是無效的。但企業的商業秘密權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若兼職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那么,員工的勞動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秘密,可以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到與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兼職,而不宜一概約定不得兼職。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 關于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并沒有確切規定什么內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 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后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 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 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等。
三、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 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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