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專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2022-06-25 09:43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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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專利工作的管理,解決專利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海南省專利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草擬海南省專利工作的法規,制定規劃和計劃;
 ?。ǘ┴撠熑@ぷ鞯墓芾砗蛥f調工作,并進行業務指導;
 ?。ㄈ┱{處全省的專利糾紛;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的專利許可證貿易和專利技術引進工作,對專利技術實施進行宏觀管理;
  (五)組織專利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干部培訓;
 ?。┡鷾食闪⒑皖I導全省的專利服務機構;
 ?。ㄆ撸敹惒块T辦理專利技術產品減免稅手續、初審國家級專利產品減免稅申報工作;
 ?。ò耍┴撠熓〖墝@l展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ň牛┙M織全省專利的獎勵和申報國家級獎勵初審工作;
  (十)管理專利資料、文獻,向各個單位和個人提供專利信息咨詢服務。第三條 海南省專利管理局負責調處下列爭議和糾紛:
 ?。ㄒ唬┰趯@麢嗍谟韬蠡虬l明專利申請公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后,發生使用發明創造費用的糾紛;
 ?。ǘ┌l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爭議;
 ?。ㄈ┌l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ㄋ模@暾垯嗟臓幾h;
  (五)專利侵權的糾紛;
 ?。@S可合同糾紛。
  以上爭議和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對于侵權糾紛,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條 海南省專利管理局下設海南省專利事務所,其主要任務是承擔專利文獻服務、專利代理、專利技術開發和專利情報咨詢等。第五條 各市、縣科委,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業、醫院和科研機構要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有條件的,可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服務機構。第六條 各單位在研究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及進行技術改造時,應當檢索專利文獻,以避免重復研究和侵犯他人專利權。第七條 各單位在引進技術時,必須進行法律狀態調查。凡涉及專利、技術訣竅(KNOW-HOW)的技術引進,應請專利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屬省專利技術引進重點項目的,技術引進單位應當向省專利管理局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專利管理局和業務歸口的省級主管部門共同審查。第八條 各單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項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海南省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簽訂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海南省專利管理局審核;專利權人應將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在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報海南省專利管理局備案;未經備案發生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的,海南省專利管理局不予受理。
  在專利權授予前已簽訂了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被授予后亦須履行備案手續。第十條 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有關材料報海南省專利管理局備案。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專利技術的實施,在確定引進技術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在科研選題時,應當優先考慮采用專利技術,并采取措施扶持專利實施。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面向社會,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可收取專利代理費用。其收費標準和上繳比例須按海南省專利管理局與海南省物價局共同制定的標準執行。其上繳部分,作為省專利基金,用于資助有應用前景而費用確有困難的專利申請和實施。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支持職工的發明創造,對于符合專利權條件,應當得到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要及時提出專利申請。一般應當先申請專利后,再組織成果鑒定及申請獎勵。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費用和代理費,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收入中列支,并按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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