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專利制度為什么在申請原則存在差異?

2022-07-31 18:20發布

1條回答
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先申請原則,只有美國實行先發明原則。

先發明原則保護最先完成發明創造的人,從鼓勵發明創造的角度看,這一原則優于先申請原則。但這一原則有以下不足之處:其一,它可能助長發明人長期保守其發明創造的秘密,不利于發明創造的盡早公開和傳播。由于實行先發明原則,早晚申請專利都沒有關系,發明人為防止他人在自己發明創造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可能遲遲不申請專利。這樣,其他科技人員所進行的研究開發就有可能是重復研究開發,他們也無法盡早利用已完成的發明,在更高的層次上作出發明創造。其二,當兩個以上的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判斷誰是最先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美國為此設計了相當復雜的程序,一旦進人這樣的程序,經常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其三,發明人為了證明自己是最先完成發明創浩的人需要保留大量的證據,因為在專利權授予后,也可能有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其是最先完成該發明創造的人,要求將專利權授予他,假如不保留足夠的證據,就有可能喪失該項專利權。這將增加科研人員的負擔,并使獲得的專利權變得不夠穩定。
先申請原則保護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人,有利于發明創造的盡早公開,能夠避免重復研究。此外,由于先申請原則不需證明發明創造完成時間的先后,只需證明提出申請時間的先后,因此,其處理程序較為簡單,發明人不必保留關于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的證據。但是,這一原則也有不足之處:其一,對于先完成發明創造而后提出申請的申請人不公平;其二,科研人員在研究、設計上一有成就,就會爭先恐后申請專利,這容易導致大量不成熟、價值不高的專利申請,給專利審查工作增加不必要的負擔。所以要使這個原則執行得好,也需要產業界和科技界的合作。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采用早期公開、請求審查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先申請原則的這些弊端。此外,原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先用權,即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一規定使先發明人有可能在一定范圍內實施其發明創造,不受他人獲得的專利獨占權的限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采用先申請制的不足之處。
  兩種方式權衡利弊,總的來說還是先申請原則優點更加突出一些,而且符合專利制度的國際協調方向,因此我國在1984年制定專利法時決定采用先申請原則。

一周熱門 更多>

相關問題

    相關文章

    久久er国产精品免费观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