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美國商標有哪些相關的規定呢?

2022-05-30 10:31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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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標申請制度而言,申請美國商標與申請中國商標最大的區別在于獲得美國商標的注冊是基于實際使用,而非如我國基于在先申請無抵觸就能取得注冊。1989年11月16日美國商標法修訂后商標申請人可以基于以下基礎來申請美國商標:
(1)基于在美國商業中的實際使用,即Use in commerce。

所謂commerce,指的是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合法的商業交易,例如州與州之間的商業行為或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商業行為。Use in commerce必須是在通常商業交易過程中的意向使用,并不是為了保持權利存續的簡單使用。

對于商品商標而言,商標可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容器上或出現在關于商品的展示上,該商品必須在商業中實際銷售或運輸。

對于服務商標而言,服務商標必須通過商業銷售或廣告而實際使用或得到展示。此基礎適用于在申請商標時已經就商標標識進行了商業中的實際使用。

在遞交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需提交一份宣誓聲明,聲明該商標已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及最先使用的時間、地點,并同時提供商標使用的實樣。商標使用的實樣就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而又有所不同。商品商標的實樣可以是體現商標的商品標簽、包裝、容器、商標實際使用的照片、不需要提供商品本身,但是 {MOD}、定單、提貨單、傳單、小冊子、印有抬頭的信箋或商業卡片等不能作為商品商標的實樣提供;服務商標的實樣可以是體現服務的標簽、小冊子、廣告或證明與服務相關聯的商業卡片及文具,抑或是對服務進行廣告的照片,總之服務商標的實樣上不僅要有商標,而且要能體現所涉及到的相關服務。

(2)基于在美國商業中的意向使用,即Intend to use。

意向使用是指申請人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待申請的商標。此基礎適用于在遞交商標申請時并未使用過該商標的情形。但以此基礎遞交申請后于獲得商標注冊前必須在商業中實際使用該商標。

基于此基礎申請后,美國專利商標局會發出接受通知,即Notice of Allowance,申請人在接到此通知后應當在該通知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商標實際使用的聲明,如果申請人在此階段仍未在商業中實際使用該商標,須提交延期使用聲明,即a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Time to File a Statement of Use,以此獲得六個月的延期,同時就每個類別須交納150美金的延期費,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撤銷。

每六個月到期前,申請人可再申請六個月的延期,但自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出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申請人仍未提交實際使用的聲明,該商標將最終不被授予注冊。因此實際上申請人在申請時未使用其商標,但最晚應自收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商標,并提交實際使用聲明,否則將得不到注冊商標。

(3)基于在先六個月的優先權申請,即Foreign priority(與意向使用聲明結合)。

根據美國所參加的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通常是指巴黎公約的規定,在本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基于申請人本國申請的優先權向美國遞交商標申請,美國承認本國的申請日作為美國申請日。由于本國申請時,該商標通常仍未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因此以此基礎申請時,通常要與意向使用聲明相結合。但以此基礎申請美國商標獲得注冊的前提是本國商標要獲得注冊,如果本國商標最終在本國沒有被獲得注冊,則在美國的申請也隨之撤銷。

(4)與意向使用聲明相結合的基于國外已注冊的申請,即Foreign registration。

當外國申請者想通過在美國商業中的意向使用來申請美國商品或服務商標時,修改后的美國商標法規定無論是基于優先權的申請或是外國在先申請,都必須由申請者出具在美國商業中實際意向使用聲明。注冊美國商標記得要進行續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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