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使用在先”申請注冊美國商標的應該注意什么呢?

2022-06-01 13:50發布

1條回答
根據美國商標申請方式的不同,提供使用證據的時間也有所區別:
  1. 已使用申請
  以這種方式申請的美國商標需要在申請時一并提交使用證據。商標授權之后5-6年以及10年續展之時,商標申請人也需要提交使用聲明。
  2. 本國已注冊
  以這種方式申請的美國商標不需要在申請或者授權時提交使用證據,只需要在授權后5-6年以及10年續展之時,商標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明即可。
  3. 意向使用
  以這種方式申請的美國商標在通過審查以及公告會收到一份授權通知,收到該通知6個月內商標申請人須提交一次使用證據,否則視為放棄申請。此外商標授權之后5-6年以及10年續展之時商標申請人也需要提交使用聲明。
  使用證據的形式
  1. 對于實體商品而言,一般提供印有LOGO的產品照片即可,LOGO可以印制在包裝,吊牌,標簽或者直接印制在產品上。其余如銷售產品的網站頁面,廣告海報,運單、 {MOD}等材料說服力較弱,但仍可以當做輔助證據。
  2. 對于服務而言,可以提供店面照片,可以體現申請的服務項目的網站或刊登的相關廣告作為使用證據。
  使用證據提交的注意事項
  1、原則上,USPTO要求商標使用在“所有”申請的產品或服務上,提供的使用證據也應當體現相關內容,而非其他未提交申請的產品服務。一般情況下,提供2-3項產品服務的證據即可。如果申請多個類別,則提供的證據需要體現每個類別的相關產品或服務。
  2.證據上的LOGO應當清晰真實且與申請提交的商標一致,明顯倉促制成或者明顯數碼制成的使用證據一般不會被接受,如將LOGO使用一般紙張打印出來張貼在產品或包裝上制成的使用證據,或者一些產品效果圖,明顯的合成照片。純字母商標如果選擇無字款方式申請可以略作變形。(無字款申請的商標為4-標準字符商標,是一種以美國默認字體申請,實際使用時可以簡單變形仍受保護的一種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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