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和版權

2022-06-01 14:39發布

我們的商標在八月份申請注冊,最近有人要買我們的商標。但是沒談攏,現在他說要去注冊版權,后期打官司告我們,說要求賠償,而且還會把我們的商標要過去,他們的版權能辦下來嗎?
1條回答
吟游詩人
1樓 · 2022-06-01 14:39.采納回答
商標注冊在先,版權登記在后,圖案相似,使用類同商品,雙方之間是不構成侵權。
在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該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善意連續的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再原商品或者服務商使用該商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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