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權與商標權在異國沖突(法律如何規定?)

2022-06-07 14:28發布

我們公司(中國寧波注冊的公司,沒有在美國注冊)的名稱(該名稱未申請注冊為商標)包含有一家瑞士公司注冊的商標 存在近似。由于各種原因我們還是希望在美國使用這個名稱,而瑞士公司的這個商標已經在歐盟、加拿大當然也包括美國在內的多個國家注冊成商標了,時間上也比我們公司注冊成立的要早3年。(該公司成立時間要更早一些1992年就成立了)。
請問一下,我們這種情況是否還可以在美國使用該公司名稱,亦即在產品上標注上自己的公司名稱。請相關專家給予幫忙解答。謝謝!
1、我們的產品算是同行業的,他們是做我們的下游產品(也可以簡單地認為是配件吧),如果是我們將字號注冊為商標,那么基本算是近似了。
2、我們公司使用的商標和公司字號是不一樣的。
1條回答
你好
對于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國際公約也未有徹底的解決,但有可供參考的解決沖突的原則,如在先使用原則,馳名商標重點保護原則等等.
個人意見,首先你公司所生產的產品與該瑞士公司的產品不屬于相似產品或服務,則不產生實際影響.如果產品或服務類似,則建議你公司在市場國注冊商標,該商標盡量與公司名稱區分開,這樣如果產生糾紛,則可以以未產生混淆以及實際損害為由避免賠償責任.
需要提示的是,公司的名稱使用不以公司設立為限,只要這個名稱實際使用過,即便公司沒成立,這個名稱權也受保護,與商標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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