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惡意搶注?

2022-06-08 15:06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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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于商標、域名及商號。關于“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

惡意搶注商標造成的社會危害十分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正常經營者的經濟利益,阻礙我國從制造經濟向品牌經濟的轉型。惡意搶注商標的實質是對他人商譽或聲譽的盜用,或者對公共資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為了應對惡意搶注商標,企業或者高價回購,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決訴訟,或者事先注冊大量的所謂“防御商標”,造成經濟資源的無端浪費。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影響到正當經營者對商標知名度的培育,阻礙甚至扼殺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費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危害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由于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權益、占用社會公共資源,以及沒有真實意圖的商標,致使本來已經不堪重負的商標審查人員和司法人員雪上加霜,嚴重降低了商標審查和訴訟效率。我國商標申請量和保有量已經連續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由于商標審查期限長,在先的商標障礙多,致使正常的商標申請變得困難,由此影響到正常商標秩序的建立。

3、嚴重危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象。例如日本產業經濟就曾公開發表言論職責我國惡意搶注商標橫行,意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則專程赴華打擊偽意大利品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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