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什么?

2022-06-08 15:08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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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回答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一個侵權行為由以下四部分構成:

(1)加害行為。即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2)損害事實,即不利影響。損害事實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其中,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經濟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害,如機器設備被盜,也包括間接損害,如因機器設備被盜導致營業收人的減少。人身傷害是指人身體上的損.害,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精神損害主要是指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

(3)損害事實是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二者存在因果關系,即沒有加害行為就不會導致損害事實的發生。

(4)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這里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其中,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侵權行為會產生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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