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簽訂后還可以起訴嗎

2022-06-09 11:12發布

和解協議簽訂后還可以起訴嗎
1條回答
和解協議簽訂后還可以起訴。
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這個時候也是可以進行起訴的,如果雙方是私自簽訂的協議,這個時候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隨時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對于調解后能否起訴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
2、于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本人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第九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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