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1993年9月9日,自治州舉行州慶十周年文藝晚會。歌星金某應邀參加演出,并演唱了兩首歌曲。當地電視臺為報道這次州慶活動,在現場報道時,也攝進了金某演唱的3個鏡頭。同時在當地電視 臺“×州新聞”節目中予以播放。金某認為:電視臺未經其許可,擅自現場直播表演,侵犯了其權利,要求電視臺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報酬1000元,賠償損失2000元。電視臺不承認侵權,認為這純屬新聞報道,拒絕了金某的要求。金某于是訴諸法院。
問:(1)電視臺是否侵犯了金某的權益?
(2)試分析該案中涉及的權利內容。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至于雜志社的權利,要看六位作者賦予其何種權利了
二、肯定是侵權的,處理的方法主要有:
1.刪除侵權文章;
2.賠禮道歉;
3.消除不良影響;
4.賠償作者及雜志社的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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