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保護為什么具有時間性?

2022-06-21 09:57發布

1條回答
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時間性的原因是指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的期限。
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法律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自行消滅,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
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
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專利權,是指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并同時承擔對應義務的人。在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或受讓專利,成為專利權的主體。應當注意到,專利權的主體不等于專利的發明人、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 {MOD}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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