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美國專利申請程序包括了哪幾種申請呢?

2022-07-31 18:20發布

1條回答
申請程序有臨時申請(Provisional)和正常申請(non-provisional)、繼續申請(continuing application )、部分繼續申請(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再頒程序(Reissues)
臨時申請Provisional:
1、為了早日獲得申請日,可以沒有權利要求,費用與正常申請相比較低。
2、可以轉變為正常申請。
3、自申請日起12月內不要求轉為正常申請,則視為放棄且不得恢復。
4、正常申請能夠要求臨時申請的優先權,反之不可。
5、只有發明才能享受臨時申請的優先權,外觀設計沒有臨時申請。
正常申請(non-provisional):
1、臨時申請可以轉變為正常申請。
2、收到第一次OA之前都可以主動修改(preliminary amendment)。
正常情況下都在18個月公開,實審從申請自動開始(排隊等候審查),一般14個月發出第一次OA,只要申請人要求不提前公開,那么PTO不提前公開,ISSUE時再公開。
3、在涉及專利性的OA之前,可能發出其他OA,如分案等。期限為一個月。
4、OA一般為兩次,第二次OA通常就是final OA, final OA答復的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申請人最好在兩個月內答復,由此審查員會在3個月的答復期限內發出advisory action,這樣申請人的下一步行動可以不超出三個月,不用支付延期費用。在advisory action中,會告訴答復“final office action”時的修改是否接受、權利要求的狀態以及申請人答復的結果。即便“final office action”的意見為否定的,也應及時答復。
5、在答復final OA時的修改,審查員一般不允許進入(即便是能夠克服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因為審查員需重新檢索。申請人可以通過提出繼續審查(RCE)克服final OA中的缺陷。
6、對advisory action 的答復:
1) 如果申請人認為通過修改克服缺陷的可能性大,則提出繼續審查RCE;
2)如果認為通過修改克服缺陷的可能性不大,且不同意審查員的觀點,則考慮提出appeal (很少采用);
3)提出繼續申請,可以一方面獲得審查員同意的權利要求,對于不同意的繼續爭論,避免被全部駁回。
4)必要時會晤。一般是提出RCE,很少用appeal, 因花費高,時間長。
繼續申請(continuing application ):
繼續申請: 說明書不能增加新的內容,權利要求可以不相同,但是必須與母案的權利要求涉及相同的主題。
主要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申請
a)在final rejection 后,申請人要修改權利。
b)審查員允許了部分權利要求,而駁回了部分權利要求(如范圍較寬的權利要求),申請人為了使被允許的權利要求早日獲得授權,可以在答復OA時刪除被駁回的權利要求。對于刪除的被駁回的權利要求,申請人可以提出繼續申請,同時可以修改權利要求。
部分繼續申請(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說明書增加了新的內容,可以根據說明書中增加的新內容概括出新的權利要求。與重新提出一個新申請沒有什么區別,保護期限從母案申請日計算。
再頒程序(Reissues):
? 糾正授權專利的錯誤和修改授權專利
? 專利權人提出
? 不容許增加新內容
? 授權后兩年不容許擴大權利要求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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