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調解協議書一般應該在怎么寫?

2022-06-10 09:50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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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事故發生后,醫患雙方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做出的補償或者分擔問題達成和解協議,患者對醫療損害人身賠償之債的處分,消滅了彼此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醫療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醫方清償債務而消滅的是實體請求權,而程序請求權并不消滅,患者及其家屬仍有醫療損害人身賠償請求權的程序請求權。所以,醫患雙方在履行了私了協議后,是可以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的。如患者一方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后,查明醫療損害人身損害賠償之債因醫方清償債務而消滅的事實,則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經過審理,發現該"私了協議"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無效、可撤銷情形時,該協議無效或被撤銷,進而可以認定患者的醫療損害人身賠償實體請求權并未消滅,患者可以依據該實體請求權獲得相應的賠償物質或精神損害賠償。如果該協議屬于可變更的情形,則醫患雙方可以變更部分條款,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此后,患者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另行向人民法院主張醫療損害人身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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