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商標變更的情況
當商標注冊人的的名義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時候,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國家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變更證明并予以公告。若注冊名義或者地址發生變化,但注冊人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而繼續使用,注冊人的使用即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的行為,同時會影響續展、或被他人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無法做答辯導致喪失商標權的情況。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國家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商標申請人”
《商標法》第44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