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怎么復審?

2022-06-08 15:14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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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商標駁回復審的方式為: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接到駁回申請的書面通知后,在收到通知的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駁回復審的期限為自收到復審申請的九個月內,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對復審申請人進行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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