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商標侵權賠償標準

2022-06-09 11:12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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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如果對罰款不服,可以對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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