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第一種計算方法(侵權人從侵權中獲得的利益)
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計算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是非常復雜的:
首先,在實踐中獲得侵權人的完整性幾乎是不可能的.真實財務記錄;
第二,侵權人可能沒有實際利潤。例如,一開始就發現侵權行為,所有商品都沒有售出,或者銷量很小,這不足以支付早期包裝和其他費用。高等法院的解釋進一步簡化了這一問題。
解釋第十四條:“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行為,可以計算侵權商品的銷售額和商品單位的利潤;商品單位的利潤不能確定的,按照商標注冊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p>
這種方法更適用于實踐。商標所有人向法院起訴后,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存侵權人財務賬簿的證據。法院保全成功后,商標所有人可以根據侵權人財務記錄的銷售額計算侵權人的利潤。
2.適用第二種計算方法(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
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造成的損失,可以計算權利人因侵權造成的商品銷售量減少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商標注冊商品的單位利潤。”
這種方法在實踐中很難應用。由于產品銷量下降的原因不計其數,每種商品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在商品生命結束時必然會下降。商標所有人也很難證明銷量下降是由他人侵權造成的。
目前在實踐中很少看到按這種方式計算賠償。
3.適用第三種計算方法(法定賠償)
解釋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金額?!?/p>
法定賠償是有先決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法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最高賠償金額為50萬元。
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當考慮侵權的特點.期間.后果、商標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金額、商標使用許可類型.時間.綜合確定制止侵權行為的范圍和合理費用?!狈ü贂鶕鞣N因素充分考慮。
事實上,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坐下來開始定價,侵權人拒絕承認,法院在中間進退兩難。因此,法律賠償制度使法院擺脫了這種尷尬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