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繼續使用無效商標?

2022-08-01 11:57發布

商標注冊后,由于他人申請,或商標注冊機構發現他人通過欺詐注冊商標,商標無效,一旦商標無效,商標無效,在商標使用過程中,如果侵犯其他商標權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被宣告無效的商標可以繼續使用,但在使用過程中,無效的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2.《商標法》第44條: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的,商標局應當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3.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授予專利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審查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

4.第四十六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及時審查和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并通知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登記、公告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

5.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將無效宣告程序的另一方作為第三方參與訴訟。

綜上所述,被宣告無效的商標可以繼續使用,但在使用過程中,無效的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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