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裁定什么時候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商標異議的裁定結果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成立,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注冊。申請人取得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三、商標異議裁定的基本程序
商標異議裁定的基本程序是:商標局在收到《商標異議書》后,將其副本轉給被異議人,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從收到通知之日算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然后根據雙方陳述的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答辯期滿,未提交答辯,視為被異議人棄權,裁定照常進行,將裁定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