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睆闹锌梢钥闯?,1983年《商標法》并未具體規定哪些商品必須強制注冊商標。1983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則具體規定:“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并且規定申請藥品商標注冊,還應當“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的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商標法》施行初期只對藥品實行強制注冊商標制度,其他商品則采用自愿注冊原則。1984年頒布的《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頒布,1985年7月1日實施)也對藥品強制注冊商標作了相應規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p>
《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施行后不久,國務院頒布《煙草專賣條例》(1983年9月23日頒布,1983年11月1日實施),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沒有注冊商標的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备鶕摋l例的規定,從1983年11月1日起,卷煙、雪茄煙也應當實行強制注冊商標制度。1991年《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頒布,1992年1月1日實施)取代《煙草專賣條例》,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仍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