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歐盟商標包含國家
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
截止目前共有27個成員國加入歐盟商標注冊中。
二、歐盟商標的特點
1、費用低
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
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
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
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
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三、歐盟商標的缺點
1、共同體商標注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共同體28個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注冊被駁回。盡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共同體商標申請日,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因此,若選用商標的顯著性不是很強,則不適合申請共同體商標注冊。
2、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共同體商標注冊的時間較難確定,如果一切順利,商標可能在一年內獲得注冊。然而,只要有一個國家提出異議,該商標就不能及時得到注冊,解決異議需花費很長的時間,通常需2年左右時間。在27個國家中均無異議的情況很少見,因此,共同體商標申請往往在很長時間內不能獲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