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維權(應該怎么辦?)

2022-06-08 14:21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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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維權應該保護商標侵權行為,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失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結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規定程序;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處理時認定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權貨物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貨物的工具以及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合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本條所稱同類商品;是指與核準注冊商標使用地商品相同地商品;同類商品,是指消費者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難以識別來源,導致誤認、誤購的商品。相同的商標是視覺上無法區分商標或略有不同;相似商標是指通過整體比較不易區分和混淆的商標。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指商品銷售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商標侵權的,不得銷售。然而,每個經銷商都不容易理解成千上萬件商品的商標使用情況。因此,必須結合實際情況,正確理解和適用本法的規定。未經授權,偽造、制造他人注冊商標的,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商標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商標標識起到通過商標標識識別商品的作用。要求包括包裝,標簽,印章,說明,證書和其他帶有商標的物品。因為商標商標是商標專有權的載體,所以的鍛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的商標是商標侵權。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變更注冊商標,將變更商標的商品放回市場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商標侵權是指在經營行為中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而變更商標的行為。所謂商業行為,就是在商標變更后將商品投放市場。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是商標侵權行為。由此可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最基本特征是造成他人商標專用權的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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